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有点沮丧。“我们尊重高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但我心里还是觉得比较遗憾。”高到人民法院宣判后,他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反垄断法出台六年后,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件昨天终于尘埃落定。
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高岛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副庭长王闯担任审判长。他与审判员王艳芳、代审判员朱莉组成合议庭,在一院公开开庭审理,对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宣判。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79.6万元。
围绕3Q大战的三起诉讼,都与树立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标杆有关。在业内专家看来,判决不是终点,而是中国整个互联网未来发展的重要标杆,为行业的各种竞争乱象进一步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界限。
在谢冠斌眼中,我国反垄断法颁布时间不长,互联网反垄断是一个新问题。 “我相信,本案判决后,如何从司法角度划清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与垄断行为?” “这将引发关于如何规范互联网企业竞争秩序的越来越深入的讨论。”
“3Q大战”落幕
截至目前,3Q大战共引发三起诉讼,其中两起是腾讯起诉360不正当竞争,均以腾讯胜诉告终;最后一起是360起诉腾讯垄断,昨天以奇虎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而结束。
360总裁齐向东昨日回应称,“作为我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首例典型案例,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引起了行业、用户和业界各方的关注。推动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打造,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和竞争。”
腾讯表示,很高兴“3Q大战”在法律轨道上得到解决。 “面向未来,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挑战,我们将与更多优秀的互联网同仁一道,坚持用户至上,恪守商业原则,创造更好、更多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回报用户和社会各界。生活。”
2010年,奇虎360推出“360扣扣保镖”,引起双方争议。 “360扣扣保镖”直接屏蔽了QQ的弹窗广告和QQ秀等增值产品,而互联网增值服务是腾讯比较大的收入来源。
腾讯随后做出“艰难决定”,停止在安装了360软件的电脑上运行QQ软件,要求用户在两者中选择其一。在工信部的介入下,该事件暂时平息。随后,3Q大战拉开了四年诉讼的序幕。直到昨天,围绕3Q大战的最后一场官司终于落下帷幕。
“3Q大战已经持续了这么久,而且已经相当痛苦了。”就在法院宣布判决的前一天,腾讯公司副总裁江阳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随着3Q大战三起诉讼的结束,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定义日益清晰。未来,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混乱竞争也将有司法先例可循,这将对中国互联网行业产生特殊影响。产生深远影响的是互联网商业环境。
司法标杆树立
在竞争激烈、巨头林立的互联网领域,领先市场份额就等于垄断吗? 2010年腾讯的“二选一”决定是如何落空的?安装QQ时推荐其他软件是否违法?
昨天,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反垄断法的重点不是个体经营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被扭曲、破坏。”
对于争议点之一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高院认为,即时通讯领域的市场竞争相对充分,市场进入相对容易。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腾讯QQ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对于业界最关心的“产品不兼容”,也就是360所说的“二选一”行为,高道发认为,此举排除、限制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竞争的动机并不明显,虽然只持续一天,但却给即时通讯服务市场带来了更加活跃的竞争,对安全软件市场的影响却极为微弱。
判决书表示,这一方面说明腾讯的“产品不兼容”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另一方面也支持了腾讯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市场主导地位。
对于腾讯公司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行为,高院认为,本案中没有可靠证据表明被诉搭售行为使腾讯公司将其在即时通讯市场的领先地位延伸至安全软件市场。其次,QQ即时通讯软件的打包、安装和QQ软件管理具有一定合理性,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行为。
“从国内外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法律所反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侵权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指出,法律本身并不反对企业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获胜的是“开放精神”
“360输了官司赢得了用户,腾讯赢了官司明白了开放。”有业内人士评价。
各种竞争的背后,互联网是一个以技术创新驱动的产业。
“3Q大战在当时是坏事,现在却是好事。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三大巨头已经醒悟,生态已经打通,数百万创业者、开发者有了机会” 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胡彦平表示:“看似恶性竞争,但实际上是充分竞争,是真刀真枪的充分竞争,无论输赢,双方都不会感到羞耻。” 。
北京智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占认为,互联网行业是最具竞争力的行业之一。竞争的本质是平台竞争,具有开放性、互操作性的特点。对于相关市场的认定不宜太细或太窄。 “同时,由于该行业进入门槛较低,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难以持续。创新和竞争使行业迅速发展和变化。竞争格局的判断需要公开、动态,法律和权力的介入也应该审慎。 ”
赵占占进一步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明确承认互联网具有动态竞争和平台竞争的特点。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在可预见的未来现实可能性的市场反应和变化。在识别平台竞争特征时会考虑运营商的市场地位和市场控制力。而且,对于软件捆绑问题,法院认为,软件的打包和安装能够实现软件功能的集成,提高软件的性能和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这涉及到对软件行业盛行的打包安装模式的法律认可,这将对行业产生很大影响。”
自2011年6月15日腾讯正式宣布“开放”以来,已过去三年。腾讯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腾讯开放平台上已有超过300万个创业团队;截至2013年底,腾讯开放平台累计为开发者创造收入50亿元;预计到2014~2015年,腾讯开放平台将为开发者再创造100亿元的收入。